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住四平市铁西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与其亲属刘某乙在四平市铁西区**街**珠宝店内一楼准备为刘某乙购买一条黄金项链,在店员谷某某为刘某乙试戴金项链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趁店员谷某某不备将身前柜台上的另一条黄金项链盗走。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涉案金项链价值为37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 、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前科证明 、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谷某某陈述;
3.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指认笔录;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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