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铁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5********,汉族,大专文化,山东**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吉林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吉林铁路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济南站乘坐K1450次列车(16号车厢8号上铺),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甲在11号车厢将被害人刘某乙放置在7号铺空内桌板上的vivo NEX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关机,于6时许在山海关站下车。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秦皇岛站乘坐K518次列车(9号车厢6号上铺),次日0时56分许,将同车厢19号下铺旅客尤某某放置在其枕头旁边的iPhone11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关机后放入兜内,于6时许在济南站下车。10月6日,刘某甲将两部手机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的手机快修店。案发后,刘某甲已将3600元退还给手机快修店老板刘某丙。
案发后被盗的vivo NEX手机、iPhone11手机由吉林铁路公安处依法扣押,现已将被盗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刘某乙、尤某某。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 vivo NEX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00元、iPhone11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共计人民币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发还清单、刘某甲户籍证明、新蔡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吉林公安处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调取的刘某甲购票信息、吉林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石某某、董某某、宋某某、万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吉昌价认字(2020)1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董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K518次列车9号车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周 敏
检察官助理:杨正子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公安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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