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骑骑踏板摩托车来到简阳市平窝乡平西街3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霖霖超市”,乘超市无人之机,从烟柜上盗走硬中华7包、软中华2包、娇子软宽窄平安6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63.72元。
2020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骑踏板摩托车来到简阳市平窝乡何家棚村8组45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马家微利超市”,乘陈某某理货时,从烟柜上盗走软云烟6包、软玉溪6包、娇子宽窄好运6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02.66元。随后,刘某甲又骑踏板摩托车来到简阳市石钟长沟村9组25号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韵达快递”,乘王某某休息之机,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蓝云达牌M7型扫描枪盗走。经鉴定,被盗扫描枪价值人民币858元。
2020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骑踏板摩托车行至简阳市上平窝乡新修小学门口时,被王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当场从其处起获现金58元、天下秀牌香烟1包、华为牌荣耀手机1部、OPPO牌手机1部以及踏板摩托车一辆。
另查明,涉案踏板摩托车为刘某乙于2020年6月12日的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盗手机、香烟、摩托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现场监控视频;
4、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梁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9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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