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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2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平舆县老农机公司家属院被害人刘某乙家院内,趁无人之际,将院内一辆建设牌125型黑色两轮摩托车偷走。经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为18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登记表,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村委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

2. 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证人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辩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现场照片;

7、视频光盘1张及盗窃现场视频截图照片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思华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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