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91********,毛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镇**村**号。2013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陆某某(另处理)去到本区钟村街谢村大岗路6巷12号,由被告人刘某甲放风,由陆某某动手盗去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台。
二、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陆某某去到本区钟村街装修材料城B1栋靠近云浮国强石材的楼梯口,由被告人刘某甲放风,由陆某某动手盗去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2元)。
三、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钟村街雄峰城G1栋楼下附近停车场内,盗去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哈豹牌电动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瑶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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