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0********,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紫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将该案退回紫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7时度,被告人刘某甲去到紫金县**镇**居委会**路**号被害人李某某的店内,趁无人之机,将李某某放在货架上的一部华为POT-AL00A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24元。
2、2019年11月19日11时50分度,被告人刘某甲去到紫金县**镇**路**号**手机店内,将被害人范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vivox2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资料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
2、证人李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巩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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