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26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程某某、钟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化新新及被害人程某某、钟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至10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牌照为苏NJ****小型轿车至泗洪县**街道**居委会**组、**居委会**组等地,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玉米1100余斤。经鉴定,被盗玉米每斤价值人民币1.05元,合计价值11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9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牌照为苏NJ****小型轿车至泗洪县**街道**居委会**组程某某家门口空地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玉米700余斤。
2. 2020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牌照为苏NJ****小型轿车至泗洪县**街道**居委会**组钟某某家门口路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玉米200余斤。
3. 2020年10月1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牌照为苏NJ****小型轿车至泗洪县**街道**居委会**组朱某某家西边路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玉米200余斤。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侦查阶段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程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 赵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