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乡**村。1993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5日因本案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本市东新庄镇东新庄村刘某乙家,将刘某乙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黑绿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刘某甲将所盗窃电动车低价销售。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28元。
2.2019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玉田县玉田镇大王庄村郑某某家,将郑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蓝色轻骑牌电动车盗走,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车销赃给刘备寨乡柴王店村张某甲。经玉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700元。现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郑某某。
3.2019年6月2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本市刘备寨乡宫里村王某某家,将王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重庆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刘某甲在骑车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王某某追回。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0元。
4.2019年7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玉田县玉田镇东关村桑某某家,将桑某某停放在其家院内的一辆奶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玉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68元。现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桑某某。
5.2019年7月4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本市遵化镇谢庄子村代某某家,将代某某停放在其家院内的一辆红色轻骑铃木125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刘某甲将所盗窃电动车低价销售。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820元。
6.2019年7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半壁山村赵某某家,将赵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红色弯梁铃木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刘某甲将所盗窃摩托车低价销售。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924元。
7.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本市崔家庄乡大柳树村徐某某家,将徐某某停放在其家院内的一辆电镀油光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刘某甲在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徐某某等人追赶后抓获。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88元。现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及现场照片等物证;
2被盗电动车的购买票据、合格证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赵某某、代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被盗电动车的价格认定书;
8部分被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晓梅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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