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6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7********,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重庆市***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绍兴**区**外沿江路停车位,用螺丝刀破窗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卢某某停放着的白色本田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后又用同样方式将停在附近的被害人高某某白色奥迪A3轿车车窗玻璃砸破,但未窃得财物。
2.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窜至诸暨市**街道***路江边停车位上,采用螺丝刀破窗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着的黄色领克轿车内的价值人民币7260元的GUCCI手表一只。又用同样方式将停在附近的被害人夏某某黑色玛莎拉蒂轿车车窗玻璃砸破,但未窃得财物。后又窜至诸暨市**街道**路江边***旁停车位,采用同样方式,将被害人俞某某停放着的白色凯迪拉克轿车车窗玻璃砸破,但未窃得财物。
3.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金华市**县**号**建筑工地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一辆面包车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中华金中支香烟三条。
经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车辆被损坏价值共计人民币6134元。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卢某某、俞某某、陈某某、夏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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