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资兴市**镇**村**组村民小组,现租住在资兴市**街道**社区**村。因盗窃他人衣物,于2020年3月2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十余次潜入资兴市东江街道水电路社区伟丰实业公司员工宿舍、水电八局供电处院内、罗围社区小康村内等地实施盗窃,盗窃上述地方住户的衣裤、鞋袜等物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2020年2月2日晚至3日凌晨、2020年2月5日晚至6日凌晨、2020年3月9日晚至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先后4次潜入伟丰实业公司员工宿舍走廊处,盗得被害人欧阳某某家的衣裤共计16件。
2、2019年11月的一个晚上、2020年2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先后2次潜入伟丰实业公司员工宿舍走廊处,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家的衣裤共计5件、凉鞋1双。
3、2019年12月9日晚至10日凌晨、2020年1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先后2次潜入伟丰实业公司员工宿舍走廊处,盗得被害人何某某家的衣裤共计19件。
4、2020年1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潜入伟丰实业公司员工宿舍走廊处,盗得被害人王某甲家的衣裤共计3件。
5、2020年2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潜入伟丰实业公司员工宿舍走廊处,盗得被害人刘某乙家的衣裤共计2件。
6、2020年2月23日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潜入资兴市东江街道水电八局文化北路小区15栋二楼走廊内处,盗得被害人王某乙家的衣裤共计的5件。
7、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潜入资兴市东江街道罗围社区鸿运大酒店后面自建房处,盗得被害人兰某某的一条蓝色牛仔裤。
8、2020年2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2020年2月29日晚至3月1日凌晨晚,被告人刘某甲先后2次潜入伟丰实业公司员工宿舍走廊处,盗得被害人张某某家的衣裤共计11件。
9、2020年2月27日、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先后2次潜入伟丰实业公司员工宿舍走廊处,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家的衣裤共计3件。
10、2020年3月6日晚至7日凌晨、2020年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先后2次潜入资兴市东江街道水电八局供电处院内,盗得被害人胡某某家的衣裤共计5件。
11、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潜入伟丰实业公司员工宿舍走廊处,盗得3件衣裤后,被伟丰玩具厂宿舍管理员马某某发现,随后被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另查明:2020年4月2日,侦查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刘某甲租房内扣押了985件价值45300元的服装。2020年4月9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封存了被告人刘某甲作案时所用的三轮摩托车(湘L2A87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车辆统一封存审批表、暂扣、封存物资收据接收涉案财物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兰某某、刘某乙、张某某、何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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