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驾驶牌照为甘E*****小型轿车至礼县**镇,在**小区附近将该小区住户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越野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16400元现金、两条中华牌香烟、两瓶五粮液、四盒月饼及茶叶(被盗物品价值4578元)后逃离现场。
另查明:2019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牌照为甘E*****小型轿车至天水市武山县城,在**小区北门口将被害人巩某某停放的双排座货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香烟十二条、金徽四星酒一瓶(被盗物品价值1030元)。破案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巩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照片;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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