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无业,住祁阳县**镇**村**组。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在祁阳县**镇盗窃作案3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3元。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祁阳县**镇**村村民谭隆标家的厨房内,盗得土鸡蛋24个、土鸭蛋15个、土鹅蛋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1元。
2.2020年5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祁阳县**居委会办公室,从办公室走廊内盗得一辆绿色铁平板车、一袋码钉、一袋碎钢筋,尔后以55元的价格销赃给柏某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2.46元。
3.2020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祁阳县**村**组村民吴某某家,在第一间房间桌子上盗得12V-32A骆驼牌电瓶一个,在走廊上盗得12V-60W直流空气泵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0元。
2020年5月27日10时,被害人吴某某将被告人刘某甲扭送至祁阳县公安局观音滩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柏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并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奇峰
检察员助理: 唐 娟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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