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组**号,现住该地。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肃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被肃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肃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肃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电话联系到废品收购老板杨某甲,带领杨某甲驱车到肃南县**乡**村**方田杜某某牧业点,声称该处彩钢房为自己所有要拆卖,遂指挥杨某甲拆卸了彩钢房的钢管、卷帘门、人字梁和大棚架子,以150元的价格将上述物品出售给杨某甲。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2020年9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再次电话联系杨某甲称自己有一辆报废车辆要出售。之后带领杨某甲驱车到肃南县**乡**村**组周某某住所处,以600元的价格将周某某已报废的车牌号为甘F14***的蓝色六轮低速自卸货车卖给了杨某甲。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杨某甲在拉运该车途中被周某某发现。案发后,蓝色六轮低速自卸货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经肃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两次被盗财物价值2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周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4. 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买卖协议、收购凭证、回收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5. 肃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陈 洁
检察官助理:妥存刚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民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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