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生于197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肃州区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酒泉市肃州区**号院**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10日被原酒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盗窃于2009年3月5日被酒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3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7年6月26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八日;曾因盗窃于2018年3月12日被酒泉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酒泉市肃州区龙腾路兴盛隆批价超市门口,盗窃刘某乙儿子刘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ATX735型自行车,后将被盗自行车藏匿至酒泉市中医院院内西北角。2020年5月6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抓获被告人刘某甲,追回被盗自行车并予以扣押。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8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酒泉市肃州区时代购物中心农业银行北侧自行车停放处,盗窃殷某甲外孙殷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美利达牌公爵600型山地自行车,后将被盗自行车藏匿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后院内。2020年7月1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抓获被告人刘某甲,追回被盗自行车并予以扣押。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63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9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霞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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