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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5年****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5********,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期**号楼楼下**店,无前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赤峰市松山区银河花园2期10号楼下青丝坊理发店内,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盗窃被害人刘某乙手机支付宝内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7000元,刘某乙收到赔偿后,表示对其盗窃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认罪认罚,民事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宁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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