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盗窃罪)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李**,绰号**,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镇**街**组,住茶陵县**街道**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自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后,经熟人介绍在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乙的儿子)家某某,平时经常搬货进入被害人刘某丙家,对刘某丙家内部情况非常熟悉。被告人刘某甲因一起交通事故无力偿还赔偿金,遂想通过盗窃刘某丙家财物来换钱赔偿。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刘某乙家做工时发现其家中有一只灰白色毛发的宠物狗,见人不会叫唤,于是被告人刘某甲以此为盗窃目标,平时有意逗狗,让狗与自己熟悉。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潜入被害人刘某丙家中,从被害人刘某丙家的大门进入到客厅,再从客厅左侧楼梯间下进入地下室,通过地下室走到被害人刘某丙家的后院将宠物狗盗走。之后被告人刘某甲将盗走的宠物狗卖给了**广场上一名狗贩子,并非法获利906元(900元卖狗钱,6元油钱)。

2020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自动到茶陵县公安局思聪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待笔录、前科材料、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3.证人刘某乙、巢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现场勘验等相关笔录;6.讯问视频等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深夜休息的时间,秘密进入被害人居所,偷盗被害人家中的宠物狗变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红平

检察助理:魏颖之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起诉书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