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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窝藏、包庇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其于2011年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12年1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6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系累犯。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2日晚23时许,白某某(已判决)开车拦截并持砍刀对张某某进行挥砍,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时与白某某等人一同赶到现场,并目睹了白某某持刀伤害张某某的过程。其明知白某某持刀砍伤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对白某某侦查期间,多次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使白某某逃避法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昝某某等人的证言、南皮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新

(院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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