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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等七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92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920,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0046,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9154,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917X,汉族,专科毕业,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8119,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4312,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杜某甲、刘某乙、任某某、刘某丙、顾某某、刘某丁、李某甲、余某某、杜某某乙、李某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和程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自2017年二三月份开始,刘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上家购买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并销售。刘某甲使用丈夫程某某的名字通过物流将这些保健品发货到叶县;2019年8月中旬刘某甲给微信“缘分天定”(史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三箱性保健品,价值10540元钱,通过宇鑫物流发回叶县。后夫妻二人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在舞阳县、叶县的村医室和小型药店进行销售。2019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刘某甲家中查获大量有毒有害性保健品。经鉴定,所查扣的“中”、“双效伟哥”、“金枪不倒”、“黄金伟哥”、“虫草鹿鞭王”、“肾宝片”、“硬到底”、“虫草强肾王”、“美国金伟哥”、“速效延时王”、“金伟哥”、“肾白金”、“德国黑倍”(共计13种)均含有西地那非,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中,西地那非为非法添加。根据在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家中查获账本销售记录内容显示,自2017年3月2日至2019年8月31日,刘某甲已销售共计13709.5元钱。

2017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乙从刘某甲处共购进14次“棒老头”、“硬十天”、“金伟哥”、“金枪”等性保健品在自己经营的“**大药房**店”销售,每次购进20盒至100盒不等,每盒10粒装,每盒购进的价格是5元到10元钱之间,刘某乙购进性保健品共计3391元。刘某乙购买的性保健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是每盒10元至15元钱,刘某乙共计销售性保健品606盒,其中290盒经鉴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顾某某从刘某甲处共购进4次“金枪”、“美国伟哥”、“硬到底”等性保健品在自己经营的“**大药房**店”销售,每次购进20盒至170盒不等,每盒10粒装,每盒购进的价格是5元到10元钱之间,顾某某购进的性保健品共计1365元。销售价格是每盒10元至15元钱,顾某某共计销售性保健品302盒,其中232盒经鉴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杜某甲从刘某甲处共购进3次“金枪”、“棒老头”、“硬到底”、“金伟哥”等性保健品在自己经营的“**大药房**店”销售,每次购进90盒至104盒不等,每盒10粒装,每盒购进的价格是5元到10元钱之间,杜某甲购进的性保健品共计1538元。销售价格是每盒10元至15元钱,杜某甲共计销售性保健品298盒,其中104盒经鉴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2017年3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丁从刘某甲处共购进4次“金枪(双粒)”、“蚁力神”、“硬老头”、“延时金丹”、“美国伟哥”等性保健品在自己经营的 “**大药房”销售,每次购进20盒至150盒不等,每盒10粒装,每盒购进的价格是5元到10元钱之间,刘某丁购进的性保健品共计2638元,销售价格是每盒10元至15元钱,刘某丁共计销售性保健品389盒,其中88盒经鉴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丙从刘某甲处共购进5次“棒老头”、“蚁力神”、“金枪(双粒)”、“小钢炮”等性保健品在自己经营的“**大药房**店”销售,每次购进30盒至94盒不等,每盒10粒装,每盒购进的价格是5元到10元钱之间,刘某丙购进的性保健品共计1488元。销售价格是每盒10元至15元钱,刘某丙共计销售性保健品232盒,其中66盒经鉴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任某某从刘某甲处共购进4次“棒老头”、“金枪(双粒)”、“金枪”、“硬十天”等性保健品在自己经营的“叶县**大药房”销售,每次购进20盒至84盒不等,每盒10粒装,每盒购进的价格是5元到10元钱之间,任某某购进的性保健品共计1302元。销售价格是每盒10元至15元钱,任某某共计销售性保健品194盒,其中50盒经鉴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等七人的供述;

2.同案人杜某乙等四人的供述;

3.证人马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扣押清单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杜某甲、任某某、刘某丙、顾某某、刘某丁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恩玲

检察官助理:崔晓鹏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等七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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