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小区**号楼**。因非法销售汽油,于2019年6月1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街**组**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甲在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购进92号汽油,储存于其在辽阳县刘二堡镇某某村租赁的大院东北角彩钢房内2个自制储油罐里,并分灌在25公斤装的塑料桶中按桶对外零售,非法销售汽油价值5.5万余元,尚未销售汽油价值4.5万余元。刘某甲对其非法经营汽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乙在明知刘某甲对外零售汽油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刘某甲接货卸油、帮助刘某甲对外销售汽油、为刘某甲提供销售汽油的场所。另查,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刘某乙购进液化石油气、丙烷、乙炔、二氧化碳、氩气、氧气,储存在辽阳县首山镇某某村自家中,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非法获取利益2.5万元左右。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某某某在明知刘某甲对外零售汽油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刘某甲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运输92号汽油,非法获取利益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油5.98吨、装有汽油的塑料桶27桶、空塑料桶24个、电子秤一个、小型汽车(灰色雪佛兰辽M****5)一辆、重型罐式货车一辆、笔记本一本、手机一个(华为金色)、手机一个(飞利浦黑色)、记账本一个;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个人档、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检验报告、销售气体账目复印件;
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甲、周某某、贾某某、王某甲、高某某、马某某、赵某乙、刘某丙、王某乙、张某某证言;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某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某某某共同实施部分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玲
检察官:白似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 被告人刘某乙、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3.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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