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六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61X,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山东省济阳区,住山东省济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631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山东省济阳区,住山东省济阳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80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805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0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卜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5日退回安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溪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3月至5月间,在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等地,通过QQ群发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同时还向被告人卜某某提供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00余万条。
被告人卜某某于2019年3月至5月间,在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等地,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处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QQ向被告人刘某乙等人出售。至案发时,被告人卜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8万余条。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于2019年3月至4月间,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室等地,为赌博网站发送广告短信引流而向被告人卜某某等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转卖他人用于引流。至案发时,三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于2019年4月1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卜某某于2019年5月2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卜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脑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甲、卜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卜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刘某甲、卜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卜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罪犯,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卜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卜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现逮捕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涉案物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