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2日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3日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路**号**栋**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房。2011年1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1日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3日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龙英路南一巷2号301房,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2日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3日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号,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5日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温某某、吴某甲、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周某某(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刘某甲、邓某某(另案处理)、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温某某、吴某甲、陈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广州、佛山通过高利放贷牟取非法利益。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通过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张贴侮辱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实施了多宗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人员较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基本固定,在整个集团违法犯罪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4月,周某某与刘某甲共同出资成立广州泓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标公司”), 周某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甲为公司股东,两人各占股50%。该公司聘请了温某某、陈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公司成立后以做贷款中介、0首付电子产品分期为主要业务,掩盖其非法高利放贷的本质,牟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李某甲等人被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7年6月,被害人李某甲因无力偿还广州江禾投资有限公司欠款,经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乙的介绍,向泓标泓标公司借贷平账。李某甲按照刘某甲的要求,提供包括其父母信息在内的个人资料给泓标公司进行审核,然后签订0元购买价值20800元苹果笔记本电脑的虚假合同,并配合在“无忧借条”app上制作虚假借款流水,造成李某甲与泓标公司签署20800元的变相借款合同,李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3200元给周某某后,实际到手本金约10000余某某。因李某甲无法按期归还泓标公司欠款,刘某甲纠集陈某某、温某某、吴某甲等人两次来到韶关市曲江区向李某甲及其家人追讨债务。
1.2017年10月,刘某甲指使陈某某事先打印好李某甲欠钱未还的大字报,二人于次日驾驶周某某粤K78****小车前往韶关市曲江区。先按照李某甲借款时提供的信息找到其户籍所在地曲江区**镇,然而寻找未果,遂在此张贴李某甲欠钱未还的大字报。然后驱车至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工作单位曲江一中。刘某甲、陈某某私自进入校园各办公、教学场所,未能找到李某乙本人后,对在校老师赖云英等人言语威胁,要求督促李某乙解决李某甲欠泓标公司的款项,同时在学校公布栏收集李某乙的照片及部分老师的联系电话,随后二人离开曲江一中前往李某甲母亲张某某的工作单位曲某某中。陈某某私自进入曲某某中拍摄张某某工作照片,并向张某某催收李某甲欠款。张某某不胜二人滋扰选择报警,民警到场后警告二人不能扰乱公共秩序并搭载张某某离开,刘某甲、陈某某仍驾车尾随后被甩开。二人便返回曲江一中在学校围墙上张贴李某甲欠款大字报。刘某甲、陈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2018年2月,刘某甲指使温某某利用陈某某于2017年10月收集到的张某某、李某乙夫妇的照片,在照片上标注“曲江一中老师张某某、老公李某乙、儿子李某甲为人师表借钱不还”等字眼制作侮辱、诽谤李某甲一家的大字报,并附上“举报电话:131*******”。刘某甲纠集温某某和吴某甲驾驶温某某粤FFC****小车先后前往韶关市曲江区**镇源河豪苑一期及盈逸雅苑,将上述大字报贴在小区房门、楼梯口、楼下柱子、小区石台、石凳等地方。事后刘某甲、温某某、陈某某等人又通过电话、短信骚扰李某甲亲友及其父亲李某乙学校的同事,严重影响了李某甲及其家人、李某乙同事等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李某甲亦被迫休学一年。
二、朱某甲等人被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朱某甲向刘某甲等人借款后无力偿还。2018年2月,刘某甲、温某某等人向李某甲追讨债务无果后驾车来到朱某甲居住的小区。二人进入该小区内寻找朱某甲未果,随后在小区内楼梯口等地方张贴事先准备好的带侮辱字眼的催收大字报。之后温某某按照周某某指示拨打朱某甲父亲朱某乙的电话,恐吓其尽快还款,否则就会有生命危险。刘某甲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朱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三、李某丙洁等人被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8年2月,刘某甲、温某某、吴某甲向李某甲追债时入住韶关市曲江区**,三人在酒店内打牌时刘某甲输钱,于是刘某甲提议大家向李某丙要钱三人分。随后便使用吴某甲131*******的手机号发送短信给李某丙,声称手上有李某丙线上线下所有借款的资料包,要通知李某丙单位和亲朋好友,在李某丙的单位和家庭住址张贴大量海报,到时会搞到其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丢掉工作。刘某甲、温某某、吴某甲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丙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指认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封存存储介质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110警情信息表、行车轨迹、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何某某、赖某某、刘某乙、杨某某、朱某乙、李某丁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朱某甲、李某丙陈述及辨认笔录;
4.同案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刘某甲、温某某、吴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通话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温某某、吴某甲、陈某某多次滋扰、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英
侯婧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四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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