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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等四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11号

被告人刘瑞瑞,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助远公司业务员兼行政办,河北省宣化县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李家堡乡**村**排**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助远公司业务员,四川省广安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巷(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方坪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助远公司业务员,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路**小区**号楼(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崞村镇**村**街**排**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3253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助远公司业务员,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苑小区**号楼**1单元**号(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红旗营乡元**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助远公司业务员,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李家堡乡**村**排**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助远公司业务员,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助远公司业务员,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赵川镇**村**街**号**排**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瑞瑞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9日再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5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被告人代某某、刘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9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2020年2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4日将本案再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孙某某、武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2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5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上列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喇龙康(另案处理)为牟利,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成立张家口助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招聘姚春环(另案处理)为业务主管、被告人刘瑞瑞为行政办公人员、被告人代某某、刘某乙、武某甲、张某甲、孙某某、刘某甲等16人为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向客户宣称“免培训、免考试、下证快、证件可在省网查询”等方式,面向全国保安公司及物业公司销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保安员证、电工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特种作业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收取1200-1800元不等价格。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喇龙康以助远公司名义,向施晓飞(另案处理)以320元一本的价格、向胡彦超(另案处理)以350元一本的价格购买了2200余本伪造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保安员证、电工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并通过业务员销往全国各地,非法获利近400万元。

被告人刘瑞瑞2018年7月进入助远公司,担任行政办,负责行政采购、员工考勤、转账密码保管、统一邮寄证件等工作,按照本人销售业绩的10%提成。2019年初至2019年10月期间,刘瑞瑞共销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保安员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390余本。

被告人代某某2018年9月进入助远公司,系一般业务员,共计向他人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电工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60余本。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9月进入助远公司,系一般业务员,共计向他人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电工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100余本。

被告人刘某乙于2018年9月进入助远公司,系一般业务员,共计向他人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高)低压电工证、保安员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190余本。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3月进入助远公司,系一般业务员,共计向他人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高)低压电工证、保安员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30余本。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进入助远公司,系一般业务员,共计向他人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30余本。

被告人武某甲于2018年7月进入助远公司,系一般业务员,共计向他人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高)低压电工证、保安员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120余本。

2019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47号华都快捷上午会馆会议室将刘瑞瑞、代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孙某某、武某甲等人捉获归案,查获笔记本电脑23部,手机30部,工作笔记本49本,印章2枚,建(构)筑物消防证等76本,现金95882元。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截至案发,公安机关已扣押上述被告人等人买卖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176本,经鉴定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件照片、账本等物证;

2.户口资料、到案经过、工作笔记本、工资提成发放表、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瑞瑞、代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武某甲、孙某某及同案喇龙康、施晓飞、姚春环、高某某、张某乙、武某乙、曹某某、赵某某、范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重庆康华会计事务所司法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瑞瑞、代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武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瑞瑞、代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武某甲、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瑞瑞、代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孙某某、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瑞瑞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甲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芳

        赖俊斌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瑞瑞、代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武某甲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提讯证6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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