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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916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南宫市**办事处**村**号,现住南宫市**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司某某、路某某、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乙(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在南宫市垂杨镇后双炉村南空地上开办赛狗场,雇佣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司某某负责赌场对狗和收取赌注,雇佣被告人路某某、被告人郝某某负责赌场录像,并在赛狗微信群发布广告召集参赌人员以赛狗追兔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20%的比例从赢家的赌注中抽头渔利。自被告人刘某乙等人开办赌场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共开设赌场5次,其中被告人刘某乙从中获利1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800元,被告人司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路某某非法获利1500元,被告人郝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上述被告人均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赃款、兔子3只、摄像机2台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4.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司某某、路某某、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司某某、路某某、郝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祥瑞

20191115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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