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楼**单元**,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现住镇赉县**站**号楼**,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通过租赁“北京赛车”盘、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看场子、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并记号上分的方式,在镇赉县**乡**村**屯、**乡**村、**镇**村开设赌场,招揽当地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获取赌资196****,非法营利134144.24元。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吉林省镇赉县人民医院门诊手册、检验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彩超诊断报告单、门诊诊断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刘某甲于田某甲家、董某甲家赌场工作人员与参赌人员以微信转账方式赌博情况、刘某甲在**村开设赌场核查情况、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证明、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辩护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包某某、姜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田某甲、咸某某、某某某、张某丙、董某甲、张某丁、宁某某、赵某甲、张某戊、范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高某某、陈某丙、唐某某、马某甲、赵某乙、王某丙、邵某甲、邵某乙、马某乙、赵某丙、牛某某、刘某乙、周某某、李某乙、田某乙、董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张某甲、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庆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