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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身份证号码152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区**楼东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市**镇)。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卢某甲(已判决)于2013年9月被其女儿卢某乙招至安徽省合肥市发展成为“连锁经营业”传销人员,后发展自己的妻子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妻妹)、侄子卢某丙等亲友加入其所在的传销组织。

2014年5月,卢某甲来到六安市继续从事“连锁经营业”,后成立“刘某甲经理室”,被告人刘某甲任该传销组织(刘某甲经理室)大总管,受卢某甲直接领导,统筹负责该传销组织的人员管理和晋升、学习上课、纪律管控等所有事宜,在该传销组织里面系主要管理人。王某某、曾某某(二人均已判决)于2014年前后来到六安先后担任卢某甲领导的传销组织申购总管。卢某甲以投资做生意等虚假理由哄骗下线亲友过来,通过“七天流程”“五级三阶制度”等进行洗脑,使下线人员相信并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诱骗下线投资申购份额,经集中统一安排后将申购款打入王某某、曾某某指定的账户内,由王某某、曾某某收取申购份额,涉案金额157.68万元。卢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类某某、张某甲、刘某丙、张某乙等50余名下线。

连锁经营业即“1040阳光工程”:投资申购69800元购买21个份额,通过发展下线,不断晋升级别,两至三年内申购人可获取1040万元的投资回报。五级三阶制度:五级分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投资69800元直接成为主任级别才能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并获取21分,每发展一个下线获取21分,无论多少层级的下线分数可以累计计入最初发展上线,满65分晋升为经理,满601分成为高级经理,并按照相应级别获取下线提成工资。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向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款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甲、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从事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是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婷婷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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