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年底,被告人刘某甲经人介绍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层级网络关系,并要求下线人员交纳一定数额的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作为入门费,然后由上线人员返利瓜分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刘某甲加入传销组织之后发展了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作为其下线,并通过介绍新人办理申购手续收取申购款、给新加入传销的人员讲课、核算下线人员返利等方式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晋升为**代经理,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达到3级以上,参与人员累计达30人以上。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乳山市新***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组织、领导了以“移民经济”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秦龙
2019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临桂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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