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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02251974********,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路。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41985********,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211974********,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经过他人介绍,以其女儿刘某乙的名义消费27600元,购买“2697公元前”三楂红酒10提,注册成为郑州三楂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2016年6月份,刘某甲在兰考县**路附近租赁民房成立兰考报单中心,刘某甲为报单中心负责人;2016年11月,刘某甲伙同杨某某(已判决)在荥阳市塔山路于郑上路交叉口成立荥阳报单中心,杨某某为报单中心负责人。

被告人刘某甲依托兰考县报单中心和荥阳市报单中心组织、领导发展下线人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2697 公元前”三楂红酒的方式成为会员。按顺序组成网络层级,依照所购买的产品金额的1.5倍进行月度分红(周发放),并在一人发展两个市场时可获取广告宣传推广费(周封顶、周发放),以及选取发展人数较少的小市场业绩的2倍作为奖金,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从中牟利。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在安置关系组织中,处于第27级,下线层数为25层,下线会员数为3481人,排重后的下线数为530人,总实发奖金为1541733.957元,总提现金额为544100.00元;(杨某某)在安置关系组织中,处于第28级,下线层数为24层,下线会员数为3077人,排重后的下线数为407人,总实发奖金为1008853.74元,总提现金额为718500.00元。

2016年9月12日、25日,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某经他人介绍分别购买“2697公元前”三楂红酒,注册成为郑州三楂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在荥阳报单中心成立后,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某在杨某某的安排下参与荥阳市报单中心值班,进行宣传讲解,积极发展新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共有16个账号,在安置关系组织中,账号55821808为另外15个账号上线,处于第33层,下线层数为20层,下线会员数为864人,排重后的下线数为133人,总实发奖金为843649.9632元,总提现金额为140400.00元;李某某共有22个账号,其中98566358为另外21个账号上线,处于第32层,下线层数为20层,下线会员数为575人,排重后的下线数为97人,该会员总实发奖金为814465.953元,总提现金额为113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会员信息表、欠条、收据、下线投资情况表、营业执照及其他工商资料和房屋租赁合同书证;

2.证人杨某某、焦某某、张某某等33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贾某某、李某某以郑州三楂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三楂红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以推销“三楂红2679(公元前)”酒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此款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投资和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以此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凯鹏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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