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乡**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其经营的“**洗浴”内,组织6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作案工具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招募方式,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监视居住在其住处,电话1774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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