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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乡**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其经营的“**洗浴”内,组织6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作案工具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招募方式,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监视居住在其住处,电话1774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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