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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镇**村**号,住湖北省大悟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与王某甲、曾某某(后二人已判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村经营休闲会所,三人均为股东,王某甲兼法人代表,曾某某办理刷卡机供会所收费使用、并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刘某甲负责财务及发放技师工资。该会所雇佣刘某乙(已判决)为经理,负责会所的全面管理;雇佣陈某甲(已判决)为楼面部长,负责给客人安排房间、安排技师上钟;雇佣方某某(已判决)为主管,负责前台收银;雇佣张某某(已判决)为服务员,负责端茶倒水及为会所卖淫服务看风。

该会所从经营之初就打着洗脚、按摩的幌子招揽顾客,组织妇女汤某甲等多人向顾客提供“打飞机”、“波推”(胸部按摩)、性交等服务,并按约定比例从中抽成。公司内部项目规定如下:1、提供“打飞机”服务(“梦”),收费人民币120元,公司提成人民币60元;2、提供“打飞机”加推油服务(“梦1”),收费人民币170元,公司提成人民币90元;3、提供“波推”服务(“浪”),收费人民币200元,公司提成人民币100元;4、提供性交服务(“浪2”),收费人民币360元,公司提成人民币160元。另,该会所在办公室后面设置了一隐蔽房间,用于技师向客人提供性服务。

2017年3月21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会所进行检查,现场在该会所809房查获“波推”服务一对,在308、318房某某查获性交服务一对;现场查扣“消费签认单”11张、“技师上钟登记表”1张、嫖资现金360元、营业执照1张等物。根据“技师上钟登记表”,显示五名技师当晚共提供性交服务6次。

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将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刘某甲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会所消费单、技师上钟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王某甲、曾某某 、刘某乙、陈某甲、方某某、张某某、何某甲、郑某某、金某某、汤某乙、王某丙、田某乙、何某乙、罗某乙、李某乙、陈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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