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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怀柔区**部委员、**委员会会计,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乡**村**号**,现住该村。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9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以患*****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马杰、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怀柔区**部委员、**委员会会计的职务便利,将13位购房者交给其本应存入该村村集体财务账户归村集体所有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179203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甲、彭某甲、于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刘某乙、彭某戊、王某甲、孙某乙、王某乙、郭某某、刘某丙、乔某某、黄某某、张某丙、宋某某、于某乙、刘某丁等人证言;3.书证:收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北京市怀柔区**乡**村被侵占购房款明细、收据、存款回单、任职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医院就诊病历、罪犯病情诊断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等;4.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飞

检察官助理:赵莹雪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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