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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3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刘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8日16时许,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刑)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附近,因无牌白色宝马车停放问题与新扬村村民罗某甲等人发生矛盾。得知同案人陈某某被打后,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刘某乙、刘某丙、朱某某(均已判刑)等多人先后驾驶两辆小汽车(粤A6****号、粤RJ****号)去到现场,寻找对方人员并不停挥舞伸缩棍、木棍等作案工具。得知村民一方人员与同案人陈某某一方人员发生纠纷后,同案人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均已判刑)等多名新扬村人员持木棍、铁铲等工具等人互相打斗,期间同案人朱某某驾车冲撞对方人员。打斗中,造成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等人受伤及三车受损的后果。经鉴定:罗某戊、刘某丙、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乙、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无牌白色宝马车损失价值65815元,车牌为粤RJ****的汽车损失价值为8237元,车牌为A6****的汽车损失价值为5661元。

2019年3月4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门口抓获被告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砸汽车照片、作案工具木棍照片等;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多人的证言;4.同案人陈某某、刘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案发现场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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