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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办事处**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沅江市新*礼仪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沅江市和*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为争夺沅江市殡仪馆的演出业务,积怨已深。为占领业务市场,2009年1月14日晚上7时左右,为争抢业务,新*公司股东刘某乙(另案处理),与和*公司董事长聂某甲(另案处理)之弟聂某乙(另案处理)、总经理鲁某某(已死亡)组织数十人在沅江市殡仪馆园区内进行械斗。被告人刘某甲为帮其哥哥刘某乙出头,亦邀集赵某某(已死亡)、曾某某、李某某、“文某某”四人赶到沅江市殡仪馆加入斗殴。此次斗殴造成刘某乙轻微伤、和*公司参与械斗人员高某某轻伤。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及其他相关书证;

2. 证人严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靖宇

检察官助理:曾艳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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