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刘某甲,诨名“某某宝”,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68********,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单元**室。2003年1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0月20日,万某某(另案处理)的“小弟”杨某某因朋友的亲戚在常德市与姜某某(另案处理)的“小弟”刘某乙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纠纷,万某某与姜某某相约当日晚上在常德市**道**路的“***”KTV谈判。当日晚上9时许,万某某指使熊某甲、熊某乙(均另案处理)调集了被告人刘某甲等十余人,备好了枪支、刀具等工具来到“***”KTV,姜某某、朱某某(诨名“朱某某”,已死亡)等人也调集了约二十余人在***KTV门口等候,双方均做好了打架的准备。之后,在万某某的指挥下,熊某甲、熊某乙持枪向对方射击,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则持刀与姜某某、朱某某等方人员斗殴,双方均持枪在大街上相互射击,万某某一方将对方人员打散。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8月1日在常德市武陵区***居委会**组****栋*单元*楼*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1) 子弹、弹壳(照片)等物证;2、《拘留证》、《关于刑案、治安、刑侦等统计报表》、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刘某丙、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万操、熊某甲等人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欢宇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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