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刘某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翌日由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月3日(农历冬月二十三)上午,随县万福店农场***村**组(**湾)村民刘某丁邀请其同学范某某、肖某某、左某某(已殁)至其家中吃杀猪饭,因下雪路滑,范某某等人驾驶的摩托车途经***村先生湾一稻场下坡处时,与杨某甲(又名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驾驶的摩托车(车载其妻叶某某及子)发生碰撞,双方先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因范某某等人不让杨某甲离开,杨某甲夫妇电话联系刘某戊及杨某戊来解劝,范某某等人则叫来了刘某丁,刘某丁到现场后发现自己与纠纷双方都是熟人,便带着范某某等人离开现场,杨某甲夫妇随即离开。
杨某甲夫妇回家途中遇到赶来解劝的刘某戊、刘某己以及杨某戊、唐某甲,遂对四人讲述了刚才发生的事情经过。当天中午,刘某戊、刘某己、杨某戊在唐某甲家吃午饭,当日下午14 时许,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来到刘某丁家中找到刘某丁询问杨某甲与范某某等人发生纠纷经过,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刘某丁跑回家中拿出一支土铳(自制猎枪)指着唐某甲头部并扣动扳机,但是没打响。之后,刘某戊、刘某己、杨某戊、唐某甲四人在本村谢某甲家找到刘某丁父亲刘某庚,希望刘某庚好好管教刘某丁。双方正在说话时,刘某丁回家拿出一把木柄斧子与被害人刘某辛一起赶过来,刘某庚阻拦刘某丁、刘某辛时,刘某丁将斧头扔向刘某戊、刘某己、杨某戊、唐某甲四人,但没击中。刘某丁遂打电话给范某某、左某某等人,要他们喊人来;并给黄某甲打电话让其将黄某乙等人带过来。刘某庚见状要求刘某戊等四人赶紧离开,唐某甲自行离开,杨某戊走到***村先生湾一稻场的堰角处被刘某丁、范某某、肖某某、左某某、李四(真实姓名不详)五人围住殴打一顿后离开。刘某戊、刘某己见状躲进刘某壬家,刘某戊先是拨打报警电话后又给刘某癸、刘某A打电话,要刘某癸、刘某A过来解劝。刘某B正好与刘某A在一起,三人分骑两辆摩托车赶到刘某壬家。黄某甲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带黄某乙、王某丙、水某某等人来到刘某壬门前稻场上。刘某癸、黄某甲及刘某壬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此时,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刘某C、刘某D、刘某E、秦某某、刘某F等人来到现场。刘某F等人与刘某丁一方的人发生口角,于是刘某丁、刘某辛、左某某、范某某、肖某某、李四、黄某乙、王某丙、水某某等人与刘某戊、刘某甲、刘某己、刘某B、刘某C、刘某D、刘某F、刘某E、秦某某等人开始互相打斗,在打斗中双方先是用拳头互相打,后来双方多人在稻场旁边捡松树棒子、石块等互相殴打,因双方参与打斗的人多场面极其混乱。打斗中刘某辛被殴打致伤,后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辛系生前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9年8月3日16时左右,随县公安局民警在随县唐县镇鲁城餐馆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原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随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刘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癸、刘某壬、叶某某、杨某甲、杨某戊、唐某甲、范某某、刘某庚、张某某、谢某乙、祝某某、谢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刘呈厚等人的证言;3.随曾公刑技法字第(2005)00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附死者刘某辛尸检照片9张)等鉴定意见;4.随县公安局制作的刘某戊辨认刘某甲、刘某己辨认刘某甲、刘某丁辨认刘某甲、刘某庚辨认刘某甲等辨认笔录、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分局制作的曾公(刑)勘[2005] 010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005.1.4”原曾都万福店***村故意伤害案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概貌照片7张、现场勘验提取痕迹、中心现场地面擦拭提取血迹物证登记表等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同案犯刘某戊、刘某己、刘某B、刘某丁、刘某E、刘某C、刘某D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受人邀约,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念念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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