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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号。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嫌疑,于2019年4月27日被湖南省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4年初,被告人刘某甲、詹某甲(另案处理)先后纠集詹某乙、刘某乙、詹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罗湖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刘某甲、詹某甲收购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同时虚假注册公司,先后控制了珠海***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商贸有限公司等49家公司,然后委托财务公司向上述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珠海市国税局稽查认定: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詹某甲等人利用上述公司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以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16,278,537.29元,税额合计119,700,454.37元,价税合计835,978,991.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税控盘,数字证书,电子支付密码器,携税宝,金税卡,电话卡,银行卡,U盾,公章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身份证明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的有关说明等3.证人黄某某、莫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以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6.电子数据:涉案笔记本电脑、被告人的QQ和U盘所提取的数据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

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詹某丁(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成某某(另案处理)等买家,向外销售假冒芙蓉王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从中牟利,其中向成某某销售金额为205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卷烟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詹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卷烟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货物购销并且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伪劣卷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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