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深圳市寅**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乡**村**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深圳市寅**塑胶有限公司因发展业务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入账,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公司财务人员即同案人曾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决)要求其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同案人吴某某再通过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决)联系广东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已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市寅**塑胶有限公司。上述期间,在没有发生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深圳市寅**塑胶有限公司以支付“票点费”的方式,接受广东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0121100.8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720587.1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1841688元。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1720587.17元已抵扣。
2019年10月28日下午15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民警在惠州市新圩镇长布村一乡道边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关于广东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涉案银行账户往来资金明细、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情况;
2同案人吴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5.相关材料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溢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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