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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荥经县人,荥经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荥经县**镇**路**段**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荥经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荥经县**贸易公司,已判刑)成立于2010年7月2日。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刘某甲为获得进项抵扣,减少该公司税款缴纳,决定让其他公司为**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排刘某乙(已判刑)联系虚开发票事宜。刘某乙在明知**贸易公司与四川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四川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公司)无真实货运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伪造虚假交易材料,以支付开票金额点子费的方式,购买四川省**物流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价税合计648930.2元(人民币,以下币同),税额64308.42元,购买四川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份,价税合计5820091.2元,税额576765.67元,并由刘某乙将上述虚开的发票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认证,成功抵扣税款合计641074.09元。

2019年11月12日,刘某甲主动向荥经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荥经县**贸易公司已向税务部门全额补缴上述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系荥经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申报抵扣,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4册、散页证据1份;

3.证人名单1页;

4.认罪认罚相关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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