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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宣汉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址。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8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年3月7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在网络上购买“**外汇”投资产品,并且发展下线会员。2018年3月份,被害人张某甲在刘某甲的介绍下,下载了一款名为“**外汇”的APP,注册成为会员,成为刘某甲代理的该产品的下线会员,并且加入了一个名为“******群”的微信群。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甲以向刘某甲转账,刘某甲代为购买“**”券转入张某甲账户的方式进行投资理财。2018年6月初,被告人刘某甲为骗取会员资金,因此在微信群里谎称该理财平台要倒闭,通知会员将券进行转卖。

2018年6月4日,被害人张某甲向被告人刘某甲转账7700元委托其买券,刘某甲收到转款后没有帮张某某买券,而是将该资金据为己有。

2018年6月6日,被害人张某甲担心平台倒闭,按照被告人刘某甲的安排将自己“**外汇”APP账户内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外汇券及美金全部转卖给张某乙、李某某,希望通过刘某甲快捷套现,刘某甲收到张某乙、李某某转款59649.6元后将资金据为己有。

2018年6月4日,被害人韩某某向被告人刘某甲转账28000元委托其买券,刘某甲收到转款后没有帮韩某某买券,而是将该资金据为己有。嗣后,被害人张某甲、韩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刘某甲退还资金,刘某甲分别向二被害人发送伪造的转款截图照片后逃匿。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及其母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共计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证据材料1份;

3.被告人退缴赃款现保管于万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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