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8********,中专毕业,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县**镇**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号**物业。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自2019年6月至10月,利用其QQ号码(34325**)在QQ空间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信息,如有需要买手机的客户,刘某甲则让其加昵称为“**”的微信号(****和****),进行微信转账,刘某甲收到货款后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手机壳充当手机邮寄给购买人,实施诈骗。刘某甲以此手法于2019年10月23日诈骗被害人刘某甲现金2250元,于2019年10月19日诈骗被害人黄某某现金960元,于2019年10月17日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1780元,于2019年10月15日诈骗被害人罗某某现金1720元,于2019年8月2日诈骗被害人耿某某现金1699元,于2019年7月30日诈骗被害人林某某现金2150元,于2019年7月23日诈骗被害人黄某某现金1322元,于2019年7月5日诈骗被害人刘某丙现金1270元。被告人刘某甲共计诈骗上述八名被害人13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的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杨某某、罗某某、耿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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