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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4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日、7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向赖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金银贷”APP,以“低利息、免审核”等虚假借贷信息,吸引不特定人员借款,并使用该“金银贷”APP,以收取高额砍头息、延期费的形式,诈骗徐某某、白某某、刘某乙等190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其中16万余元既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白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网络“套路贷”形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诈骗已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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