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大道**巷**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在瑞金市**乡**村承包了约300余亩山地准备用于种植脐橙。2016年上半年,刘某甲获悉“产业扶贫信贷通”带动型企业贷款政策,便以其母亲郭某某的名义在瑞金市**镇工商所注册了“瑞金市**家庭农场”,并委托其父亲刘某乙及**乡**村村干部刘某丙帮忙收集了13户贫困户的资料,随后根据这些资料伪造了与贫困户的劳动用工合同,顺利贷到了“产业扶贫信贷通”1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并按政策成功申请到了2016年第四季度的贷款贴息共计人民币7976.04元。
2017年,申请贷款贴息的政策发生变化,需要企业与贫困户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且每年要确保贫困户分红4800元人民币并提供银行流水。刘某甲再次收集了13户贫困户的资料,伪造了入股分红协议书,并利用这些资料以贫困户的名义在**乡农商银行开设了银行账户(其中一户贫困户系自己向刘某甲提供的农商银行银行卡),刘某甲通过其母亲郭某某的农商银行账户向这13户贫困户的账户内分两笔共转入4800元人民币,刘某甲凭借这些材料申请了2017年全年的贷款贴息,共计获得人民币31303.83元的贴息。
2019年2月,刘某甲获悉省委巡视组在调查其违规申请贷款贴息的问题,便将39279.87元贴息归还至瑞金市财政账户,并将130万元贷款提前还给了银行。刘某甲于2019年11月12日主动向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汇总表及雇佣合同、推荐表及入股分红协议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郭某某、刘某丁、刘某丙等15名证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材料,骗取国家贷款贴息共计人民币39279.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刘某甲主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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