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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2********,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奶奶肖田秀(2019年6月19日死亡)手中取得其堂兄被害人刘某乙(经鉴定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身份证,后其带刘某乙在大新镇农村商业银行将刘某乙的存折挂失,分两次将刘某乙存折内47000元钱取出。后该钱款被被告人刘某甲用于购买摩托车、帮其父亲刘某丙、奶奶肖某某看病等开支。

2019年7月1日,刘某甲归还刘某乙现金47000元,取得刘某乙及其家属谅解。

2019年7月10日,刘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记录、费用清单、刘某乙存取款记录、调解协议、领条、谅解书、证明;

2.证人刘某丁、邓某某、雷某某、刘某戊、刘某丙、刘某己、刘某庚、曾某某、刘某辛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改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7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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