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20日报请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3日指定本院管辖;于2020年1月21日、3月1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2020年2月19日、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李某乙、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合伙成立公司,在网络平台开设直播间,招募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作为主播,招募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业务主管、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业务员,由业务员冒用主播的身份,以虚构的女主播“张萌”的名义,通过网络结识客户被害人刘某丙等,后将被害人引入直播间,在主播刘某甲视频聊天等方式的配合下,与被害人培养虚假恋爱感情等,并在李某甲后台操控PK防止客户赢过三次的情况下,编造与平台解约需赢得三次PK等理由让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其中被害人刘某丙为主播刘某甲充值人民币3.4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纪某某、刘某乙、李某丙、郭某某、于某某、李某丁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及微信聊天截图、微信群聊天截图、后台业绩情况截图证实,2019年5月起,李某乙、李某甲合伙成立山东**传媒有限公司,在河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哈尼直播等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间,招募李某丁、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作为主播,招募刘某乙、郭某某、于某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并将业务员分成两个业务员组,由李某丙和纪某某为业务主管分别带领。业务员冒用主播的身份,以虚构的女主播“张萌”的名义,通过网络结识客户后将客户引入直播间,在主播刘某甲等语音、视频聊天等方式的配合下,与客户培养虚假恋爱感情等,并在李某甲后台操控PK防止客户赢过三次的情况下,编造与平台解约需赢得三次PK等理由,让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其中被害人刘某丙观看的是被告人刘某甲的直播,至2019年8月初刘某甲离职。被告人刘某甲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2.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证实,2019年7月至9月,其通过交友网站结识自称叫“张萌”的女主播,后被引入哈尼平台直播间并在微信上聊天,其间对方与其有视频聊天等,聊天中其感觉与对方建立了男女朋友的感情,对方以解约需赢得三次PK等理由,并表示解约后能见面,其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在直播平台充值,共计3.6万余元,及其辨认出收看直播的女主播系被告人刘某甲。其中,2019年8月底至9月初,刘某丙应要求给“张萌”的表妹刷礼物充值2千余元。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涉案手机等物品。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情况证实,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莹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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