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15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栋**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里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6年3月6日在盘龙区**“**租车行”租了一辆保时捷牌帕纳美拉轿车(车牌:云A5***3、褐色、发动机号码:M464********,车辆识别代码:WPOAA2975********、无行车证、该车系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并与租车行的法人代表张某某签订租车合同,支付押金364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甲伪造了一份合同:云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云A5***3保时捷牌帕纳美拉轿车抵押给刘某甲,刘某甲是抵押权人,合同内容明确该辆车系抵押权人刘某甲所有,伪造好合同后,刘某甲用这份假合同,使被害人蒋某某信以为真,并愿意以此辆车作为抵押物,借款20万元给刘某甲,造成蒋某某损失20万元,至今未挽回损失,构成诈骗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为云A5***3保时捷帕纳美拉4WP******型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口证明、车辆租赁合同书、车辆抵押合同、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谢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瑞凤
(院印)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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