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81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8月23日、10月21日至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间,在随心通航投资(北京)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幢**层)虚构煤老板身份,以能够帮助买卖内蒙古准格尔食联煤矿赚取巨额差价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50万元、25万元,后一直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且经多次催要未归还任何钱款。
被害人蒋某某于2016年4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4月16日被抓获,赃款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股权转让协议、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随心通航公司工商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生
检察员:万珊
代理检察员:刘冰玉
书记员: 俞凯波
2019年10月29日
附注:
1.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六册。
3. 换押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