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刘某乙(已判决)伙同刘某丙(在逃)组织、邀约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陈某某、刘某丁(均已判决)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小区**幢**号的出租屋内,利用互联网,在六合彩网站及微信群等社交软件中,发布“六合彩”特码等虚假信息,诱骗他人购买,并以缴纳会员费、红包、保密费、鉴证费、手续费、资料费等方式实施诈骗。2019年3月中下旬,刘某甲加入进来后,负责在互联网站上找六合彩的二维码给刘某乙制作成诈骗使用的二维码,并用手机通过被害人添加该诈骗团伙的微信好友申请。2019年3月底,被害人周某某在网站上看到刘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发布的提供“六合彩”内部资料虚假信息后,添加“丘老师”的微信。刘某乙等人在微信上以香港六合彩公司“丘老师”的身份与周某某联系,并以缴纳会员费、红包、鉴证费、手续费、资料费等方式,对周某某进行诈骗,周某某被骗19000 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陈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红
检察官助理:黄国兵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