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刘某乙(已判刑)伙同刘某丙(在逃)组织、邀约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陈某甲、刘某丁(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小区**幢**号的出租屋里,在六合彩网站及微信群等社交软件中,发布六合彩特码等虚假信息,诱骗他人购买,刘某甲、陈某甲、吴某某负责拨打电话以缴纳会员费、手续费、资料费等方式具体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底,被害人周某某在网站上看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等人发布的提供“六合彩”内部资料虚假信息后,添加“丘老师”的微信。刘某甲等人在微信上以香港六合彩公司“丘老师”的身份与被害人周某某联系,并以缴纳会员费、红包、鉴证费、手续费、资料费等方式,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诈骗,被害人周某某被骗19000元。
2.2019年1月下旬,被害人尹某某在互联网上看见“丘老师”发布的“600元加入会员提供十三期特码”的虚假信息,添加了“丘老师”的微信。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以“丘老师”的身份对被害人尹某某进行诈骗,并以缴纳会员费、茶水费、保证金、保密费、公证费、红包等方式,对被害人尹某某进行诈骗,被害人尹某某被骗76500余元。
3. 2018年12月份,被害人温某某在赌博网站上看到“丘老师”发布的“600元加入会员提供十三期特码”的虚假信息后,添加了“丘老师”的微信。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以“丘老师”的身份与被害人温某某联系,并以缴纳会员费、管理费、保证金、传送费、资料费等方式,对被害人温某某进行诈骗,被害人温某某被骗25400元。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戊、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温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刘某乙、陈某甲、吴某某、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成林
检察官助理:杨艳惠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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