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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现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末至9月间,刘某甲以虚构猪饲料促销活动为由,骗取刘某乙5140元人民币、曾某某2300元人民币、张某某7600元人民币、王某某4000元人民币、齐某某9150元人民币、罗某某7000元人民币、孙某甲1504元人民币、孙某乙5000元人民币、殷某某1500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3194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7月5日被呼伦贝尔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

2.​ 证人证言:秦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刘某乙、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立华

检察官助理:邢  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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