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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镇**村**号)。2019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杨某甲、李某某(均已判刑)教唆下,在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室其家中,使用虚假个人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在闲鱼交易平台及微信朋友圈上冒充“手工活之家工艺品有限公司”客服发布虚假照片兼职做手工活的信息。通过微信与众多被害人取得联系,收取每名被害人人民币480元、680元不等入职押金,而后将被害人收货地址发送至杨某甲组建的微信群中,由杨某甲统一为各被害人发放需要加工的串珠原材料,并向被害人谎称可以做满5次手工活或三个月后将押金返还。当被害人第一次或第二次做完手工活,将加工好的成品返还给刘某甲后,其将上述物品丢弃并编造多种理由不再为被害人继续发货。在被害人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甲索要押金时,刘某甲不回复被害人,也不向被害人退还押金。其以此方法骗取陈某某、刘某乙等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758.90元。现赃款已被追缴至司法机关。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及转款截图、伪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汇款凭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马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卢某某等11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杨某甲等八人收取兼职押金情况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交易主体通过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信任,收取被害人押金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溪洋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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