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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社区**组**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号楼**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将本案指定本院起诉、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判。该局以被告人李克平涉嫌诈骗罪,于当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当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解放牌六型货车(牌照为黑D****2,挂车牌照为黑D****3挂)拉运联合收割机在黑龙江英歌收费站、龙凤收费站通行时,使用虚假的农机行驶证、农机车牌照及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先后八次骗取该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28,347元。案发后,刘某甲已补缴全部高速公路通行费。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黑龙江省向阳区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资溪县征远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无锡市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诺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提货单、农机设备交货单、龙凤及英歌收费站免费明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速公路查验信息记录表、车辆照片、机器照片、跨区作业证照片、现实表现、业务回执、新旧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办理跨区作业证流程及时限说明;

2.证人证言:证言刘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系多次诈骗,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已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1. 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处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号楼**栋**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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