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镇**巷**号**室。被告人刘某甲因盗窃,于2006年11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徐士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的胞姐刘某乙(另案处理)在天长市**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市**驾校)、天长市**镇**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市**驾校)负责考务工作。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共谋,并通过伪造“安徽交管统一支付平台”支付订单信息及交管“12123”考试费缴纳凭证,使天长市**驾校、天长市**驾校的部分学员顺利通过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审核,并参加科目考试,从而将学员丁某某等人缴纳的考试费用予以侵吞。被告人刘某甲从中分得赃款174448元。
案发后,经安徽人和永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乙伪造的“安徽交管统一平台”缴费凭证及“交管12123平台”缴费凭证计2251人次,金额计53981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
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人勾结,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伟理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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